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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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丽水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度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所有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负责人”是指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派驻项目现场的责任人。

第二章  项目建设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根据学校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完成征地拆迁,推进“五通一平”等施工准备工作。

第四条 协助推进项目立项、规划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初步设计及方案报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预算编制及审核、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委托、办理施工许可证,协调解决施工过程相关问题。负责对监理单位工作和监理单位实施监管,参加建设过程相关会议,记好工程日志。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文明施工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负责审核工程款支付进度和额度,参加材料进场、隐蔽工程、结构等所有建设过程验收,负责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确保施工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负责组织开展保修期内工程回访、保修等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要求

第八条 严禁未批先建。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在取得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指令后进场施工。

第九条 严格人员管理。要求参建各方入校人员按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出入。除工地门卫外的参建各方人员原则上不入住工地,确需入住工地的人员要做到“四证”(身份证、工作证、出入证、暂住证)齐全统一,且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入住。参建人员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按建设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

第十条 严格工地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工地封闭管理(不具备封闭的局部修缮项目除外)。新建项目和整栋校舍修缮的项目要在施工场地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识,规范悬挂建设工地“八牌二图”。要求施工单位合理规划场地布置,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场地。未经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占用封闭区外的其他场地和设施。

第十一条 严格安全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工地“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三宝”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尤其要做好临边防护和作业人员防护措施落实。参建各方进入工地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机械、临时用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严防危害作业区人员。要求土石方爆破等特殊工作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按相关要求操作,对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严格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场布图整齐堆放施工材料,及时清运建筑余土、垃圾到指定地点,严禁乱倒垃圾。督促妥善排放施工废水、废气,严格控制施工噪声和扬程,严格控制光污染,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禁止随意损坏施工场地周围绿化、道路、管线等,确保场地安全整洁。临时围墙不得低于2.2,并按文明城市创建和学校要求等布设公益广告、项目效果图、施工质量安全标语。  

第十三条 强化隐蔽工程管理。要求参建各方加强隐蔽工程施工日常质量控制,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监理或建设派驻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或验收记录。单项工程验收必须合法规范。

第十四条 强化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控制,严格按图施工(一般修缮项目除外),严禁压缩工序间的间歇期。一般修缮项目按照《丽水学院修缮工程施工方案审定表》确定施工内容进行规范施工。要强化日常质量控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和量具对施工构配件、墙地面等进行尺寸、平整度控制,提高质量要求,对出现不合格构配件等问题必须返工重建或更换。对于施工过程出现的弊病需经设计、监理等相关技术负责人查验审核后再行处理,严禁私自盲目处理。

第十五条 强化原材料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原材料进场必须持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没有出厂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一律不得进场。主要原材料进场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验申请,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场进行验收。需见证取样送检的原材料,由施工单位试验员进行取样,由监理单位监理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见证,由施工单位试验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员共同送检。

第十六条 强化进度控制。项目建设工期确定按照定额、标准等建设规范要求进行,不得盲目确定工期。工期确定后,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过程中要以确保安全和建设质量为前提,跟踪对比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分析记录工期偏差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合理进度。

第十七条 强化造价控制。项目建设造价严格按照审定的概算、审核的预算和审批的估算金额进行控制,不得随意突破。项目建设工程中的合理工程变更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造价控制要与合同管理相结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加强车辆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工程车进入校园,确须进入,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和鸣喇叭。施工中多余材料、设备等如需运出校门,须向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影像记录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任何影像记录要严格保密措施,严禁随意传播。

第二十条 服从学校管理。要求参建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学校项目的特殊性,无条件配合学校落实教学活动或重大安排的合理要求。

第四章  廉政建设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按《廉政合同》落实项目建设全过程廉政建设要求,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项目廉政建设告示牌,并对项目廉政建设负责。

第五章  考核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以年度方式按上述要求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当年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度由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校园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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